根据《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》规定,县人民政府决定从每年1月1日至6月15日止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,3月1日至5月30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高火险期。森林草原防火期内,各级人民政府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以及从事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,必须认真贯彻执行《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》,完善森林草原防火议案,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,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培训,强化防控措施,做好应急准备,及时扑救各类森林草原火灾。森林草原防火期内,要严格管控野外用火,确需在林区、林缘用火的,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,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机构和林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机制、问责机制,加强森林草原防火督促检查。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成员单位,要认真履职尽责,森林警察大队要切实加大依法治火力度。森林高火险期林区里禁止一切野外用火。对违反《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》规定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,将依法严肃查处,情节严重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责,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、保护森林资源,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,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,要立即拨打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。
特此通告
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
2021年1月